4月16日,閩侯縣司法局基層科檢調對接辦公室,受理了一起閩侯縣人民檢
察院委托的林某尋事滋事案件民事事項賠償,溫泉會所林某與王某兩保安因停
車問題發生糾紛,林某持械傷人,觸犯了刑律。閩侯縣人民調解中心調解員馮
津生、張光平通過搭建“檢調對接”的合作平臺,立馬著手進入調解程序,促
使同事之間矛盾化解,握手言和,雙方自愿達成了賠償協議。
2017年12月26日8時許,王某按照沙澳溫泉會所老板指示,將兩名客人帶往318包廂,送往客人后回到溫泉會所大堂收銀處。此時,與其同在溫泉會所任職的同事林某站在收銀臺處責怪王某為何將停車場大門鎖住,致使其無法將電動車停放在停車場內造成上班遲到,并對林某進行謾罵,在老板的勸說下,兩人先后前往停車場,在停車場內繼續吵架,爭吵過程中雙方互相推搡對方,突然間林某從不遠處拾起一根鋼管沖向王某,并對他身體由上至下連續敲打4下,造成王某左尺骨遠端骨折、左鉤狀骨骨折、右小指末節粉粹性骨折。經法醫鑒定:王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林某于2018年1月30日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逮捕,現羈押在閩侯縣看守所。
案發后,王某當時即送到閩侯縣醫院治療后,又轉到南京軍區福州總院治療,住院一星期。住院期間,林某主動支付王某的醫療費人民幣叁仟元,王某現已基本痊愈出院,F雙方當事人對民事賠償事項,申請到閩侯縣人民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王某方提出要求林某方除墊付醫療費人民幣叁仟元外,再一次性賠償他住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伍萬元整。在調解過程中,兩位調解員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做了耐心地思想工作并進行磨合協調,指出本案因同事之間停車的小事而產生了刑事犯罪的后果,林某應吸取教訓。雙方要本著和平共處,互相諒解的原則,都應互相讓步,把事情圓滿解決,達到和諧共處的目的。最終促使雙方自愿達成了賠償協議:1、傷者王某提出要求林某(林某姐姐)除先墊付的住院醫療費人民幣叁仟元外,再一次性賠償住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后續治療費等一切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叁萬元整。2、王某表示同意和接受。王某收到賠償款后對林某的過激行為予以諒解。同時,雙方當事人要求公、檢、法部門對林某尋事滋事案件從寬、從輕處理。
該案警示人們和諧社會,應從日常小事做起,互敬互愛、心胸寬宏、文明禮貌、真誠團結。
(閩侯縣人民調解中心 張光平)